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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行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岗道路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岗,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8行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岗,男,1984年3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周宁,支队长。上诉人刘岗因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岗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海源审 判 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