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金萍与李阴朋、于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萍,李阴朋,于凤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310号原告:张金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阴朋,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于凤红,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萍与被告李阴朋、于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张金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