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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金萍与李阴朋、于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萍,李阴朋,于凤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310号原告:张金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阴朋,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于凤红,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萍与被告李阴朋、于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张金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