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5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江荣犯强奸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荣,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荣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荣及其辩护人赵兴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江荣强行闯入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采用堵嘴、扇耳光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3进行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李江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江荣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江荣辩称,当天是李某3开门让其进入客厅,因李某3骂其和家人,且为借钱的事二人发生争吵,李某3进入房间关上门后继续骂人,后其撞开门进入房间,打了李某3,后向李某3道歉。歇了几个小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李某3是自愿的,其不构成强奸。辩护人赵兴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存在错误,收集的证据不客观、不完整,且本案没有讯问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公诉人出示证据不完整、不充分,故其无法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江荣强行闯入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被害人李某3房间,采用堵嘴、扇耳光的方式对李某3进行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李江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江荣以往的供述证实,2014年底到2015年6月,其先后三次借给李某326000元。2015年7月17日下午,二人在南京火车站附近开了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3为去她家经常骂其和家人,8月9日晚其到李某3宿舍,喊她开了门,李某3进了房间。因李某3之前骂其和家人,其在客厅越想越窝囊,就跑到旁边的卧室拿了两三件薄上衣和一双女式丝袜,然后撞开李某3的房门,她当时吓的叫起来,其用衣服和丝袜堵住她的嘴,抽了她三个耳光,问她借的26000元为何不还,还骂其家人,她嘴巴破了,出了点血。李某3就哭了,其向她道歉,安慰她,过了两个小时,二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8月15日,二人在谷里又见面,其问李某3借的钱怎么说,她讲把她打成那样还要钱,后二人在李某3宿舍发生了性关系。2、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微信认识了李江荣,后李江荣跟踪找到其住的地方,二人见了几次面,以兄妹相处。2015年2月至5月,其分三次向李江荣借了26000元。2015年7月,其告诉李江荣要出去玩,李江荣找到其,因没买到票,当晚二人在一家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其虽然不愿意,但认为他是一时冲动,就原谅他了,也没有报警。第二天,其回到老家,不想再理李江荣,过了一、二天,李江荣找到其老家,还通过微信发了其老家的照片,其讲不可能和他在一起。8月10日0点许,其同事都回家了,其锁好房门开着空调和灯睡觉。凌晨2点多钟,房间空调和灯都关了,其惊醒了。过了一段时间,突然房门被撞开,看到一个黑影向其扑来,其喊了两声“救命”,那个黑影用手掐其脖子,用东西往其嘴里塞,用拳头打其头部,其抓着那人的胳膊,一直挣扎,因其嘴里的东西松了,求那人不要杀她,后那人说他是李江荣,讲电是他关的。然后李江荣出房间把电闸打开,李江荣进了房间,手上拿着其舍友的抹胸、丝袜,上面全是血,其嘴和眼都肿了,边哭边问他为什么这样对其。后李江荣想脱其衣服发生性关系,其就求他不要这样,李江荣讲再这样他就不高兴了,其不敢说话,李江荣强行脱掉其衣服,其用脚踢他没有用,后李江荣强行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其惊吓过度,没有力气反抗。后李江荣说他是爬上来的,让其不要报警,其害怕就让他快走,直到天亮李江荣才走。因为怕丢人就没报警,谁知李江荣还来找其,其就喊了哥哥来,在哥哥的劝说下才鼓起勇气报警。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指认被告人李江荣。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5日上午,其接到妹妹李某3的电话,说她心里委屈,让其去看看她。其赶到南京,看到妹妹嘴唇是肿的,右眼下方是青的,晚上睡觉惊醒好几回。第二天妹妹送其回去时情绪比较激动,低头流泪,其安慰几句就走了。当晚10点多钟,其接到妹妹电话,她说有一个无赖缠着她,还讲8月10日被那个人侵犯的事。8月17日,其又赶到南京,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就带着妹妹到派出所报警。4、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5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对江宁区谷里街道进行勘验,西南卧室木门把手上方木条裂开,在客厅提取烟头1枚、水壶嘴拭子1枚。5、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烟头、水壶嘴拭子上检出的DNA与李江荣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5.07×1017。6、病历材料、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5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3到医院治疗,伤情为下唇肿胀、唇粘膜破损。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3日扣押被告人李江荣三星手机一部。8、微信记录、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江荣与被害人联系的情况。9、书证客户帐单证实2015年7月17日在南京曙光国际大酒店开房的情况。10、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因被害人于2015年8月17日报警而案发,同年9月2日,被害人为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李江荣,将被告人李江荣约至江宁区谷里街道好又多超市,民警将被告人李江荣抓获归案。1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江荣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荣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江荣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江荣提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江荣的第一次询问和对被害人李某3第四次询问时,时间存在重合,记录人为同一人,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江荣强行闯入被害人房间,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后被告人李江荣提出发生性关系,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场景,被害人虽没有激烈的反抗,但应当认定被害人不敢反抗,被告人李江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被告人李江荣之前与被害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不影响本次犯罪事实的认定。故被告人李江荣提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李江荣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扣成人民陪审员  骆存霞人民陪审员  林振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见习书记员  管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