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启胜申请执行内蒙古晋蒙旅游有限公司、赵文润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启胜,内蒙古晋蒙旅游有限公司,赵文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郭启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晋蒙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刚。被执行人赵文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晋蒙旅游有限公司、赵文润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