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严诉张天娇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严,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善后处理小组,王贵斌,张天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民初443号原告:王严,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曹东新,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远。被告: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善后处理小组。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号。诉讼代表人:孙秉仁,组长。被告:王贵斌。被告:张天娇,1975年8月8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严与被告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善后处理小组(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善后小组)、王贵斌、张天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2016年9月1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严的委托代理人曹东新、赵志远,被告鑫源公司善后小组诉讼代表人孙秉仁,被告张天娇的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贵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严诉称:2009年7月7日,原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依公司法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股权(含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王严以249万元购买。2009年7月21日一次性交付股权购买款249万元,并同原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随后,双方以协议将公司全部资产交接给王严,原公司的39名股东也陆续协同王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只有王贵斌,张天娇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王严多次要求三被告依协议履行办理完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以不同理由推托至今,三被告故意违约不仅给王严购买后的公司经营管理带来极大不便,而且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协助王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王严已实际购买,现仍登记在王贵斌、张天娇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王严名下。并判令王贵斌、张天娇依据股份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王贵斌须向王严支付违约金1.7万元,张天娇须支付违约金4000元,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鑫源公司善后小组辩称:同意王严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通知王贵斌和张天娇协助王严办理过户手续,王贵斌和张天娇不配合。张天娇辩称:原公司返还的股本金太少,不合理,不合法。卖了249万元,按70万元分的股本金,我们认为不合理不合法。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7日,原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股权(含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王严以249万元购买。2009年7月21日一次性交付股权购买款249万元,并同原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随后,双方以协议将公司全部资产交接给王严,原公司的39名股东也陆续协同王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王贵斌,张天娇一直没有办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鑫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决议、鑫源公司股权转让金转存证明、收条、判决书等。根据王严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人鑫源公司善后小组、张天娇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严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2009年7月7日,原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股权(含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王严以249万元购买。2009年7月21日一次性交付股权购买款249万元,并同原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公司的39名股东也陆续协同王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王贵斌,张天娇也应协同王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协助办理,显属不当。王严要求王贵斌,张天娇支付违约金,因无事实依据,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善后处理小组、王贵斌、张天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协助原告王严到工商部门,将已转让给原告王严现仍登记在被告王贵斌、张天娇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严名下;二、驳回原告王严要求被告王贵斌、张天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王严负担325元,被告四平市鑫源交通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善后处理小组、王贵斌、张天娇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玉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