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绍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绍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曾绍奎,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45号。企业负责人赵伟,该公司经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绍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874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