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占林申请乌云都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林,斯庆其木格,乌云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林,男,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斯庆其木格,男,蒙古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乌云都荣,男,蒙古族,证件号码×××。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王占林申请斯庆其木格、乌云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执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