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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胜华、龚春年、四川简阳春茂木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胜华,龚春年,四川简阳春茂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特64号申请人:徐胜华,女,汉族,1960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申请人:龚春年,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四川简阳春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龚春年。申请人徐胜华、龚春年、四川简阳春茂木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经简阳市诉讼与调解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四川简阳春茂木业有限公司和龚春年欠徐胜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102,000元(从2013年11月至2016年8月),本息共计252,000元;二、四川简阳春茂木业有限公司和龚春年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本息25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胜华、龚春年、四川简阳春茂木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经简阳市诉讼与调解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