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程国瑞与李方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瑞,李方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71号原告程国瑞,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李方顺,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瑞诉被告李方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瑞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方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国瑞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方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瑞撤回对被告李方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国瑞负担。审 判 员 吴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