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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家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家标,廖彦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被执行人黄家标,男,汉族,暂住地顺德区。被执行人廖彦葵,女,汉族,暂住地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廖彦葵,黄家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廖彦葵,黄家标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5583.24元及利息26199.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5583.2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835%计算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2.835%计收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5.66元。因债务人廖彦葵,黄家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彦葵,黄家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共有一处房产登记,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丰华北路丽江豪庭D座501号房产,本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72000元,本院依法制定执行款分配方案,本案分配金额3155.6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3155.66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87240.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8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