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2016)民初1954号田龙梅诉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卓越、肖新院、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梅,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卓越,肖新院,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954号申请人田龙梅,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申请人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捷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卓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卓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申请人肖新院,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申请人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肖新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龙梅与被申请人荆捷公司、卓越、肖新院、图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龙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荆捷公司、卓越、肖新院、图腾公司价值680万元的到期债权。案外人湖北洪伯金福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胡家井社区,2幢、房权证号为济开发字第K0002**号的房产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田龙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荆捷公司、卓越、肖新院、图腾公司价值680万元的到期债权;二、查封案外人湖北洪伯金福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胡家井社区,2幢、房权证号为济开发字第K0002**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与审查。代理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