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辉与朱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朱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张辉。委托代理人:朱立群,系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洪海。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朱洪海劳务合同执行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万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