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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68号申请人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芝翔;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戚运路。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珺;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申请人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028.1437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南,泰兴路东东方文苑小区院内在建45个车库(每个车库20平方米,共计900平方米)、在建门楼712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460215060116000017)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南,泰兴路东东方文苑小区院内在建45个车库(每个车库20平方米,共计900平方米)、在建门楼712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晋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