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某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怀(2016)陕0823民初1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梁某某偿还申请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18‰计算);被执行人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梁某于2016年老年底前付来5000元,于2017年老年底前付来5000元;2、若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解除被执行人梁某在此案的连带保证责任;否则,按原判决执行;3、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梁某负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