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李胜友、段朝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平,李胜友,段朝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545号原告王平平,女,生于1982年12月6日,汉族。委托代人崔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友,男,生于1986年3月20日,汉族。被告段朝阳,男,生于1978年2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平与被告李胜友、段朝阳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平平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