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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李胜友、段朝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平,李胜友,段朝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545号原告王平平,女,生于1982年12月6日,汉族。委托代人崔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友,男,生于1986年3月20日,汉族。被告段朝阳,男,生于1978年2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平与被告李胜友、段朝阳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平平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