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正信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福林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正信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福林
案由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248号原公诉机关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太原市正信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32号高科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牛春梅。法定代表人牛春梅,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辩护人董文英,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福林,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捕前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太原市正信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保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6年7月7日经保德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太原市正信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福林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晋0931刑初13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太原市正信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郎丽英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