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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1611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贺秋力、王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11号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崔玉洁。贺秋力,所在地巴林左旗。王菲,所在地巴林左旗。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贺秋力、王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59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后查封被执行人贺秋力、王菲所有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北新街路北中段万和花园小区5号楼01032室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