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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罗明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罗明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324号原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那坡县睦边大道***号*楼。负责人:吴明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绘铭,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锋,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诉被告罗明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明锋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黄运军审 判 员  岑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孝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连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