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曾家蓉申请执行黄思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家蓉,黄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367-3号申请执行人曾家蓉,女,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黄思萍,女,住四川省双流县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思萍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兴华丰支行存款人民币1636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