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00号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八路777号1号楼401。法定代表人:李洪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19楼3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程远,员工。委托代理人:石觅诠,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涛、被告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程远、石觅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ShopNumlV8.1分销系统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ShopNumlV8.1分销系统,用于搭建网络电子商务的服务平台;服务期限为自合同款项付清起一年半。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网银向被告支付10000元,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网银向被告支付20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将软件安装到原告指定服务器上。但是该软件存在缺陷,导致原告无法上线运营该软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护,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对软件维护,导致该软件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开发的产品及服务无法正常使用,且被告未能依约调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致使不能达到原告签订的合同目的,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ShopNumlV8.1分销系统销售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软件服务费30000元、赔偿原告在使用该分销系统期间服务器租赁费用1100元及律师费4000元。被告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已经将系统安装在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指定服务器,可以使用,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次,租赁服务器费用与本案无关。故我公司不同意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庭审中,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ShopNumlV8.1分销系统销售合同》、《诚意金协议》、转账汇款凭证,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分销系统并安装到原告指定网站,合同金额30000元;合同技术支持期限自付款之日起计算1年半,如出现使用问题被告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解决;双方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诚意金协议,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3日通过转账汇款共支付被告30000元;2、涉案分销系统缺陷视频记录、语音记录、聊天记录,证明涉案分销系统存在多个缺陷,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完善,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修正;3、服务协议及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原告产生服务器租赁费1100元及律师费4000元,被告应该赔偿。经质证,被告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认为视频记录系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作,在证据形式上不合法,任何系统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经过调试是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语音、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软件在使用过程中的小问题不可避免,被告履行了1年半的技术支持和维护,聊天记录恰恰证明了双方在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反而是原告在问题解决之后关闭了对被告的服务器,7月6日之后就不与被告联系了。缺陷的处理被告一直在积极配合,但这需要双方的沟通;证据3认为租赁服务器与本案无关,律师费也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积极解决问题,但是原告于7月6日关闭服务器不配合。经质证,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将涉案软件自3月份安装后一直存在问题,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被告未能解决问题,原告才关闭服务器保存证据,防止被告进入服务器篡改内容。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乙方)签订《ShopNumlV8.1分销系统销售合同》,约定:(一)合同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ShopNumlV8.1分销系统技术服务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二)授权内容:1、甲方下属主站www.lcangku.cn拥有使用ShopNum1V8.1分销系统的权利。2、甲方拥有其系统内部所有文章、帖子、数据的所有权,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内容进行组织和管理。乙方不对甲方系统或网站或论坛上所发布的信息负责。3、甲方在使用ShopNumlV8.1分销系统期间,无论任何情况,乙方独立拥有ShopNumlV8.1分销系统任何整体或部分的所有权、著作权和知识产权。4、甲方不得对所获软件使用授权进行重新分发、出租、出售、抵押或发放子许可证。(三)购买服务价格:分销系统服务,30000元,售后服务1年,终身授权使用,服务内容见第五项;分销WAP,赠送,售后服务1年,终身授权使用,服务内容见第五项;总金额(小写):¥30000元,总金额(大写):叁万元整;附:甲方所付服务费用以乙方账户上到账总金额为准,通过网上转账产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四)购买系统付款流程:1、签订合同甲方支付(RMB)30000元。乙方收到款项后24小时,安装开通系统到甲方指定服务器。并提供售后培训服务。2、同时甲方将已经签好的合同一式两份邮递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之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正规的对应业务发票,井且通过邮递方式将发票和乙方签好的合同邮递给甲方。(五)服务内容、年限和方式:1、依据甲方所获得的技术服务类型中确定的免费升级期限、技术服务期限、技术服务方式和技术服务内容,自获得技术服务时刻起,甲方获得并安装使用最新的ShopNum1V8.1分销系统;在技术服务期限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获得指定范围内的技术服务内容。甲方享有对产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相关意见将被乙方优先考虑,但不提供一定被采纳的承诺。2、技术服务是指在乙方依据自身技术经验,通过网络远程协作,就甲方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一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在本协议所约定的技术服务年限内对甲方使用ShopNum1V8.1分销系统软件提供必要的支持。3、双方约定的技术服务年限为:自甲方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款项日起壹年半。4、双方约定的技术服务范围限于以下共计2l项:1)安装包:乙方为甲方提供ShopNum1V8.1分销系统的安装包;2)开店完全手册:赠送在线教程;3)赠送模板:官方所有模板;4)安装数量:一个;5)帮助安装调试;6)商品数量:不限;7)网店订单数量:不限;8)网店用户数量:不限;9)一次性服务:为用户设置ShopNumlV8.1分销系统必要的设置项。包括基本设置,配送设置,支付设置,模板选择安装等,帮助客户快速地开展业务,赢得商机;10)商城管理使用咨询;11)网店运行故障排除;12)升级通知:ShopNumlV8.1将在软件升级后通知您,并会提供软件升级包下载地址以及详细的软件升级方法(需要您在购买服务时,提供正确的邮件地址);13)系统迁移:ShopNumlV8.1从第三方服务器上将ShopNumlV8.1软件迁移到ShopNumlV8.1官方主机;14)服务无缝升级:为您从一种服务套餐升级至更高级服务套餐,保证网店数据完整性;15)操作系统:服务器使用中文版WindowsServer2003、Windows2000或WindowsXP(专业版)操作系统;16)ShopNumlV8.1软件:预装ShopNumlV8.1分销系统最新版本;17)甲方可以无限开通分销商会员。5、双方约定的技术支持方式限于以下-AB-项:A、E-mail技术支持;B、QQ,电话及传真支持5*8服务:甲方联系人电话:159××××1922;甲方联系人邮箱:364×××@qq.com;甲方联系人QQ:36×××98;甲方联系人传真。(六)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甲方寻求技术支持过程中,需要向乙方详细描述所发生问题的前后过程、提示信息,以保证能够重现问题为准,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系统账号、环境、参数等技术调试所需的信息。如果甲方提供的服务器有其它系统在运行,需要甲方配合安装环境。以免影响甲方的其它系统正常运行。(七)履行期限和方式: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合同签订后履行,服务的有效期为甲方付清合同款项之日起壹年半内。(八)验收标准和方式:合同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和验收。合同期间,乙方承诺在服务内容范围内,一旦甲方提出技术支持需求,乙方应在工作时间内立即指派技术人员负责远程调试和问题解决,最终结论或解决时间不超过贰个工作日。(九)违约条款及免责: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对甲方的软件使用服务,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所交纳本合同第三条之款项。3、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向甲方恢复提供服务,或承担不高于服务报酬的退款赔偿,但甲方通过第五条第5款以外的方式寻求技术支持则不在此列。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停止对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所交纳本合同第三条之费用。5、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战争、地震、火灾、电力或电信系统瘫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6、软件内置的第二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全文搜索、支付宝等,甲方应自行评估使用这些系统的风险。有使用此类第三方服务而产生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7、利用本授权软件发生的一切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因利用本软件进行任何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及后果均与乙方无关。8、有关ShopNumlV8.1分销系统包含的服务范围,付费方式等,乙方官方网站提供唯一的解释和官方价目表。乙方拥有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修改授权协议和价目表的权力,修改后的协议或价目表对自改变之日起的新授权用户生效。9、由于软件产品的特殊性,设计开发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一切错误和问题。乙方不对由乙方因非主观因素造成的软件错误而产生的问题承担责任,但乙方将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且对授权用户在出现此类问题时提供必要的建议、支持和服务。10、甲方在进行软件的版本升级前,必须自行完整而有效的备份原有数据。在没有可用的数据备份的情况下,乙方无法保证升级的完整和有效,同时也不对因缺少备份而产生的数据丢失或残缺承担责任。11、一旦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诸如服务器、FTP、数据库、论坛管理员账号等信息,将视为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的技术支持及处理结果。乙方在技术支持过程中保证不对甲方的系统及数据做出主观故意的不当处理。(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一)其他约定:1、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系统的功能,除定制开发功能外,其它功能以乙方现有系统功能为准。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本合同达成的原则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明确。补充条款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本合同传真、扫描有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自签订日起生效。2015年3月18日,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诚意金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支付给乙方分销系统PC端+WAP端的标准版诚意金RMB10000元。收到款项后,乙方需帮助甲方向公司申请折扣优惠。若由于申请后的优惠价格甲方仍不满意,以致无法成功合作。则乙方需将甲方支付的诚意金RMB10000元全额退还于甲方。2、若甲乙双方确定合作,落实正式签订合作合同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项目总款中,需要扣除已支付的诚意金RMB10000元。3、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凭据。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3日,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分两次向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分销系统服务费共计30000元。2015年3月24日,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向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分销系统并安装到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指定服务器。2015年5月7日,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向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提出其提供的分销系统存在多个缺陷不能正常使用问题。此后,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又多次短信联系,但没有最终结论。2015年7月6日,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关闭了该分销系统服务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就其主张的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存在缺陷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不申请鉴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分销系统存在多个缺陷,导致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无法上线运营该软件,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不仅应证明该系统存在多个缺陷的事实,还应当证明该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与软件存在多个缺陷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现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因武汉群翔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存在多个缺陷而不能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对该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与软件存在多个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和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能必然得出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结果,经本院释明,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滨州云电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心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