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滕建民与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民,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427号原告滕建民,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于磊,,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民诉被告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建民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笑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