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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滕建民与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民,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427号原告滕建民,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于磊,,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民诉被告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建民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笑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