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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晓红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011号原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晓红,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晓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浙0702刑初95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晓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徐晓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晓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晓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晓红撤回上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刑初9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