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美森经贸有限公司与韩遵庆、常占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美森经贸有限公司,韩遵庆,常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33号(2016)黑0102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美森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遵庆。被执行人常占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美森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87267.16元,未执行标的为1187267.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