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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翁某,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翁某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3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某通过法院给付了申请人33000元案件款,双方就此再无异议,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