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安海滨上诉徐志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海滨,徐志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海滨,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皛,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雄,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安海滨因与被上诉人徐志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5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海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海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海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海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