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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湘晴与王兰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湘晴,王兰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765号原告蔡湘晴,男。被告王兰湘,男。原告蔡湘晴诉被告王兰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兰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湘晴撤回对被告王兰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蔡湘晴负担。审 判 员  伍中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