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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某、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其,农民。200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某超,农民。2016年5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思思,被告人王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郑某结伙在五莲县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周边乡镇等地实施盗窃,共作案四起,盗窃价值共计168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郑某驾驶盗窃所得的红色125摩托车至五���县中至镇驻地,将王某乙停放在其农机配件维修点门口的一辆手扶拖拉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扶拖拉机被盗时价值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亲属退赔王某乙的经济损失1000元。2、2016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郑某步行至五莲县城北“五金工具厂”家属院12号楼前,将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木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被盗时价值2198元。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郑某至五莲县城解放路西罗山商场东门南侧,爬墙进入于某经营的“超美真婚纱摄影中心”,盗窃店内电脑主机一台、照相机一部、手机一部。经鉴定,该电脑主机被盗时价值590元、照相机被盗时价值8433元、手机被盗时价值370元。现被盗电脑主机、照相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亲属退赔于某手机损失500元。4、2016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郑某至五莲县洪凝街道莫家庄子村内,日照市工业学校门口斜对过的“娜拉美容会所”处,二被告人从该会所后窗进入会所内,将张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高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鉴定,该戴尔牌笔记本电脑被盗时价值2069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时价值2489元。现该两台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两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于某、张某、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甲、管某的证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收款收据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被告人郑某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一、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审判员 郑 雷二〇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