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5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乔兴国与刘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国,刘文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438号原告:乔兴国,男,汉族,1949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刘文辉,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原告乔兴国与被告刘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乔兴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兴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兴国负担。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