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姜新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901号移送单位江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新勇。被执行人姜新勇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衢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姜新勇缴纳罚金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姜新勇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9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