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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萍、第三人孙科等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许XX,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874号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以西、20米规划路以东、滨河体育中心以北。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波,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第三人孙某,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龙渊小区鑫源路西131号,身份证号4104261980********。第三人许XX,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龙渊小区鑫源路****号,身份证号4104261979********。第三人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A区5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孙某、许XX、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甄 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