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胡亚会与周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会,周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3356号原告:胡亚会,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亮,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原告胡亚会为与被告周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周明亮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亚会的委托代理人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4月29日,被告周明亮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于2014年5月28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亚会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周明亮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胡亚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