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全与被执行人李印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9年3月26日生,满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5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