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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岩、崔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红霞,程岩,崔红军,解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508号申请人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军太,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程岩(崔红霞之夫),男,汉族。被执行人崔红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晓丽(崔红军之妻),女,汉族。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绛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成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其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红霞、程岩、解晓丽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