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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475号原告: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伟被告:李某某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石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安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