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苍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李艳芳、赵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李艳芳,赵景全,赵俊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苍商初字第8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惠民路北段。代表人:徐勤旭,行长被告:李艳芳,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苍山县。372823197507291122被告:赵景全,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372823680410035被告:赵俊国,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37282367100100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被告李艳芳、赵景全、赵俊国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黄传华审判员 季长春审判员 张建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闪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