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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袁兆辉与郭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兆辉,郭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118号原告:袁兆辉,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学民,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兆辉与被告郭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2日,原告袁兆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兆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兆辉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