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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25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与林治平、饶志芬、潘云东、钱小华、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林治平,饶志芬,潘云东,钱小华,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25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住所地:大英县卓筒大道177、177-1、179、181、183,组织机构代码:67575062-7。负责人唐莉,行长。被执行人林治平,男,生于1985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饶志芬,女,生于1990年10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潘云东,男,生于1983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居民。被执行人钱小华,女,生于1983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谭辉,男,生于1989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与林治平、饶志芬、潘云东、钱小华、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林治平、饶志芬、潘云东、钱小华、谭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艳、贺茂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志平存款20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