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终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蒋辉与被上诉人丁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辉,丁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4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蒋辉,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沿江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会,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玉帝庙街59-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65********。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辉因与被上诉人丁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被上诉人丁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辉预缴的上诉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耿 青审 判 员 张 奥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