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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8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丽英与黄仁钰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丽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820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丽英,女,1958年9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委托代理人徐荣兰,系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瑗,系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丽英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45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郭丽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案由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即使本案存在两个案由,也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案由来确定本案案由。另外,上诉人请求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理查明,郭丽英与黄仁钰于2015年10月30日经四川省康定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号×层房屋男方占40%的份额,女方占60%的份额;男方应在离婚登记后3个月内配合女方办理房产份额分割手续”。2016年8月,郭丽英以黄仁钰未配合办理房屋分割登记手续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号×层房产为郭丽英和黄仁钰共同所有,并判令黄仁钰在1个月内配合郭丽英办理上述房产份额分割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涉及的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但双方争议的并非婚姻关系解除问题,而是财产分割争议,有关婚姻关系的事实已经成为处理财产纠纷的证据,该纠纷属于“财产性权益纠纷”。结合本案原审原告郭丽英提出的诉讼请求,即诉请判决确认其与前夫黄仁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郭丽英与黄仁钰共同所有,并要求黄仁钰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故应认定本案纠纷属于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的物权纠纷,其管辖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因涉案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号,系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其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郭丽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4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