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洛阳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刘青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青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158号原告:洛阳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巧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青云,女,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原告洛阳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青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洛阳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洛阳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香玲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李伟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