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闻小英与被告郑力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小英,郑力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749号原告:闻小英,女被告:郑力锋,男原告闻小英与被告郑力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闻小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小英以与被告郑力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力锋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小英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闻小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