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利利与江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利,江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4209号原告:周利利,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收,农民。原告周利利与被告江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利撤回对江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利利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亚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