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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利利与江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利,江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4209号原告:周利利,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收,农民。原告周利利与被告江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利撤回对江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利利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亚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