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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林军与侯刘锋、胡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军,侯刘锋,胡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593号原告:王林军,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刘锋,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涛,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林军与被告侯刘锋、胡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王林军负担。审 判 长  付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淅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