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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春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3800元,未执行标的为79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