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