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蓝海平与陆魁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海平,陆魁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419号原告蓝海平。被告陆魁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海平与被告陆魁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海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蓝海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海平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