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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卢某与卢正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卢正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450-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法定代理人:商李娟,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卢某母亲。被执行人:卢正严,男,1976年10月30日,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4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正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正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正严银行存款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延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