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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照祥与赵虎年、张家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祥,赵虎年,张家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3126号原告:王照祥,女,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虎年,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县。被告:张家定,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王照祥与被告赵虎年、张家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照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照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照祥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