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照祥与赵虎年、张家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祥,赵虎年,张家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3126号原告:王照祥,女,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虎年,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县。被告:张家定,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王照祥与被告赵虎年、张家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照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照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照祥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