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伞记与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伞记,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146号原告:马伞记,男。被告: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加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伞记诉被告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马伞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伞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伞记撤回对被告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