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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新浦与被告郑智周、郑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浦,郑智周,郑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2620号原告郭新浦,男,1979年5月29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智周,男,1979年10月11出生,汉族,德化县上涌镇后坂村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淑琴,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郭新浦与被告郑智周、郑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新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智周、郑淑琴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要求被告郑智周、郑淑琴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智周、郑淑琴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查明,2015年12月19日,被告郑智周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郭新浦收执,借条载明“借款人郑智周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今向郭新浦借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按规定月2.5%结算支付利息,并以自己家庭所有收入、房产、财物等资产作为还款抵押,直至款息全部还清”等内容。原告认为,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郑智周与郑淑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郑淑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称,本案借款系被告郑智周在2015年10月31日至12月6日间多次向原告借款、还款。2015年12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郑智周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未还。当日,被告郑智周出具上述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据此,原告提供借条一张、德化县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5份证实自己的主张。还查明,被告郑智周、郑淑琴于200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德化县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5份,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该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郑智周的借款合意和借款的实际发生,原、被告的借款属不定期有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郑智周偿还借款80000元,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也应予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两被告未能提供该借款系原告与被告郑智周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郑淑琴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郑智周、郑淑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智周、郑淑琴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新浦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郑智周、郑淑琴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萍速录员  陈春霞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